第 八 條 洗衣業者之交付、保管義務

2023-07-18

洗衣業者應於約定期間內完成洗滌工作,以備顧客領取;未約定期間者,應於收受送洗衣物後十五日內完成之。

洗衣業者逾前項期間五日,仍未完作洗滌工作者,洗衣費用應予減半。

顧客未於第一項期間屆滿後領取衣物者,洗衣業者仍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免費保管一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