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五 條 衣物毀損時之賠償數額

2023-07-18

送洗衣物發生毀損者,洗衣業者應賠償其減損之價值,減損價值之數額依當事人合意,不能合意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洗衣業者明知洗滌標示不正確或明知顧客指示洗滌方式不當而未告知,依第三條第四項但書規定應負賠償責任時,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其因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者,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

二、洗衣業者未遵照洗滌標示或未依約定方式洗滌,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五倍為限。

三、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而洗衣業者未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致送洗衣物毀損者,其賠償數額以不逾洗衣價之十倍為限,其因其他過失致生毀損者,亦同。

顧客送洗之衣物價值特別昂貴或具有特殊意義者,得事先另與洗衣業者約定該衣物之洗衣價及因洗滌或保管之過失致生毀損時高於前項之賠償數額。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洗衣價格以折扣價計算者,其賠償數額應以無折扣價計算之,但其賠償數額以不逾重置價格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