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條 衣物不能返還時之賠償數額

2023-07-18

送洗衣物因可歸責於洗衣業者之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者,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之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之。無發票或其他單據者,依下列規定定其賠償數額:

一、於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之二十倍賠償之,但最高賠償限額以新台幣(下同)一萬五千元整為限。

二、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之十倍賠償之,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一萬元整為限。

前項所定保管期間,依第八條之約定定之。

顧客與洗衣業者得就第一項所定之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一萬五千元者,洗衣業者得加收洗衣費用。

洗衣業者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賠償後,發現送洗衣物者,應即通知顧客。顧客得於通知到達後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之賠償金額後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於第一項所定情形,顧客不得請求回復原狀。

洗衣價為折扣價者,仍依無折扣價計算前項所定之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