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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條 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2023-07-18

洗衣業者於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名稱、電話(如洗衣業者另有傳真或電子信箱並請提供)、地址,送洗衣物明細、數量、價格,並交付顧客保管。

顧客應向洗衣業者告知其聯絡方法,俾洗衣業者得記載於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顧客遺失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洗衣業者,其怠於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者,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顧客未提示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託第三人代領衣物者,洗衣業者得請求出示身份證明,登錄存檔並請求簽收。

前向情形,顧客或受委託之第三人應釋明衣物送洗之事實。

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者,該洗衣憑單無效;被私自塗改者,塗改部份無效,其權利義務依塗改前之文義定之。